(此為轉錄文,不過實在年代久遠,出處逸散~若有人知道是誰寫的,歡迎來信告知haitaibear@gmail.com)

依戀型態與愛情關係──個體從嬰兒期到死亡的整個生命週期都有情感上的依戀對象(Bowlby,1958,1979;引自郭靜晃,1994)。

未成年兒童的依戀對象是父母,然後轉為同儕、朋友,以及親密關係中的伴侶,因此,嬰兒其形成的依戀品質與型態,與日後種種關係有著牽連,故Hazan 和Shaver(1987)加以推論假設愛情亦是一種依戀型式,愛情關係中的雙方有義務相互滿足對方的需要,就像嬰孩學會信賴照顧者,相信其有能力滿足自己的需求一樣,每個成年伙伴也學會信賴對方、預見與滿足他(她)需求的能力,並形成相互依賴與情感支持的依戀型態。而不同的依戀型態會影響個體對愛情關係的感受與行為,就像不同特質的嬰兒對母親的依戀行為有所差異一樣。

愛情關係是一種依戀行為──另外有一派學者提出了「愛情是童年依戀行為的再現」的觀點。根據依戀理論的演化觀點,標明個人早期所形成的「依戀型態」並不隨著時間開展而有所更動,在往後與重要他人互動時,便會顯現類似幼兒時所經驗的親子關係(李維庭, 1995),Hazan 和Shaver(1987,1990)從這個愛情觀點發揮,結合幼兒的依戀本能論,主張浪漫愛情也是依戀作用。

他們檢視Ainsworth(1979)那三種展現於嬰兒與照顧者間的依戀型態,進一步提出愛情關係中的三種依戀型態。他們的研究發現,依戀型態不同的受試者在愛情關係中所展現出